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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来源:米乐体育ios下载    发布时间:2024-08-08 18:46:29

详细信息

  有机硅树脂及助剂、聚合物乳液、工业胶黏剂、压敏胶、导热导电材料、防火材料、防腐材料、光刻胶的生产、研发及销售;化工产品的生产、研发及销售(以上营业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无帆布、熔喷布的生产、研发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大亚湾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品公司未按动火作业制度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调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丁某,分管安全负责人韩某及焊工刘某配合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1.安品企业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99的《营业执照》,证明安品公司是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2.安品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图》《关于丁某任命通知》《关于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总经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劳动合同》以及丁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丁某任安品公司CEO一职,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品公司工作,系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3.安品企业来提供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图》《关于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关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书》《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书》《劳动合同》以及韩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韩某为安品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管理安品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系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4.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安品企业来提供的《劳动合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台账》、刘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档案编码:A72),以及刘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某为安品公司的焊工,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事实。

  5.安品企业来提供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文件编号:AP-AQ-ZD022)“4.3.6动火作业审批人(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以及《动火安全作业票》(DH20240408-05)里的“监护人”“作业负责人意见”“所在单位意见”“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情况”均由丁某签字,证明安品公司动火作业最终审批人为总经理丁某,对该动火作业负责的事实。

  6.安品公司提供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文件编号:AP-AQ-ZD022)“4.3.4动火施工负责人(1)应在动火作业前仔细地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指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是动火过程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动火安全作业票》(DH20240408-05)里的“安全交底人”“安全管理部门签批人”“动火审批人”等均由韩某签字,证明韩某为对该动火过程安全负责的事实。

  7.安品企业来提供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文件编号:AP-AQ-ZD022)“4.3.3.4动火检测分析B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查《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准则规范》(GB 30871-2022)“5.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证明安品公司应按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进行动火检测分析,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分钟的事实。

  8.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安品企业来提供的《动火安全作业票》(DH20240408-05)“气体取样分析时间为2024年4月8日8时35分,动火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8日9时15分至2024年4月8日12时30分止”,证明安品公司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超过30分钟,即安品公司、丁某和韩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的事实。

  9.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安品公司CEO丁某签名确认(惠湾)应急现记〔2024〕W-101号《现场检查记录》、(惠湾)应急责改〔2024〕W-8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安品公司、丁某和韩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事实。

  鉴于安品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存在事故隐患,为了消除隐患,大亚湾区应急管理局于检查当天向安品公司作出了惠湾)应急现记〔2024〕W-101号《现场检查记录》,下发(惠湾)应急责改〔2024〕W-8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间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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